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以下简称“《从业条件》”)精神,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组织系统研发单位对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消防救援局系统”)开展升级改造,我总队也同步对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上海系统”)开展改版升级,系统自2020年1月11日起正式启用。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消防救援局系统”增加及调整功能
(一)更改系统名称及网站域名。系统更名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并使用消防救援局政府统一门户域名,用户如在原网址登陆,将直接跳转至新网址http://www.shhxf.119.gov.cn。系统首页可下载相关操作说明。
(二)机构信息自主录入及公开。取消原系统资质许可、资质变更、资质续期等全部行政许可流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登陆系统自主录入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承诺书》。机构完成自主录入后,其基本信息(名称、省份、法定代表人、服务类别)将会在系统主页“信息公开”栏目中向社会公开。原取得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登陆系统后,可进入“自主录入”工作平台,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完成自主录入。
(三)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按照《从业条件》对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数量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上传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后,系统自动与后台注册消防工程师信息进行比对,若信息不相符,系统将提示具体内容。
(四)系统信息安全措施。为确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信息安全,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主录入基本信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登记注册中,系统将通过手机号实名认证、PC人脸识别、手机人脸识别认证3种途径增加实名认证环节。
(五)配置软硬件设备。推荐使用win7以上电脑系统及谷歌、火狐、chrome或IE9以上版本等浏览器。
二、“上海系统”功能调整情况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消防救援局系统”自主录入后,可登陆“上海系统”开展执业活动。
(一)系统功能调整。取消原系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及执业范围限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完成信息录入后即可开展项目登记、报告备案等执业活动。
(二)用户登陆及信息录入。“上海系统”网址更改为http://47.100.23.68,用户如使用原网址登陆,将直接跳转至新网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按照用户操作手册(见附件)操作步骤补充完善执业信息。持有电子密钥(Ukey)的机构使用Ukey登陆后进行信息录入。新机构可直接点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登记”进行信息录入。
(三)执业活动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系统”完成技术服务项目登记。完成服务活动后,应及时将拟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上传至“上海系统”备案并生效。其中,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的,应至少每半年上传备案一次。未经“上海系统”上传备案并加施水印、二维码的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一律无效。
三、工作要求
(一)真实录入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对照《从业条件》相关要求,确保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能力;要认真开展“两个系统”信息录入,严格按照要求录入、更新信息,并对系统录入信息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规范机构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托系统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全流程跟踪检视和倒查机制,强化对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现场操作人员执业活动全过程监管。
(三)规范执业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托系统严格落实项目登记、报告备案制度,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从业条件》要求,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地开展执业活动。
(四)严肃责任追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对技术服务质量及所出具技术服务结论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旦发现服务过程偷工减料、质量低劣,出具虚假失实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存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情形,应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管理系统技术服务机构操作手册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