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浦东新区和奉贤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公告……上海天骄消防

2020-01-10 0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在本市设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浦东断区和奉贤区全域内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度。

一、办理范围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厅、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房间的场所,具有桑拿服务功能房间的场所等。

(二)大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礼堂、会堂、游乐场所、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等。

二、办理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由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区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理,申请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将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具体流程

1.申请:申请人线上可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dt.sh.gov.cn)或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线下可通过场所所在区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作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或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等材料。

2.受理及许可:对通过线上平台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依法予以受理的,直接办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并在线送达;依法不子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承诺已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许可证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对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许可条件的,在该期限内达到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3.现场核查:对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且取得许可证的,自作出许可30日内开展核查;对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许可条件且取得许可证的,自承诺日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核查。

四、法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现场核查,自核查之日起3日内作出判定,对现场判定合格的单位(场所)纳入日常监管;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并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将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试行》等资料详见上海消防网(sh.119.gov.cn)“通知通告”及“办事指南”栏目

特此公告。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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